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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8章 第 128 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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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案则是在事故发生前对可能发生险情的一种推演,什么风险可能发生什么险情,如何处置,谁来处置,主要解决“突发事件发生前做什么、事发时做什么、事发后做什么、以上工作谁来做”等四个问题。

在这些机制建设过程当中是有相关要求的,像《安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企业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组织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,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在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》中也规定要求全员参与。

也就是说这些制度、操作规程的制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,企业方,生产、设备、车间多部门会商协同议定。

为什么要这些人都参与进来,是要让他们充分理解规范标准以及制度,以及企业存在的风险,相应的管控措施,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正确处置方式,以及所有工作相应的负责人,为日后的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。

但是现状并不是这个样子的,就是法规要求我们安标、双控机制建设,完善预案,企业没有自主完成的能力,便全权委托给安全服务机构去做,一切都只是合规性的佐证,合规后便束之高阁。

加上安全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并不统一,标准识别是否精准,风险辨识是否全面,机制建设过程当中是否套用模板敷衍了事,这些都是未知的问题。

即使一些企业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,可以自己去进行机制体系的建设,那么又面临一个问题,仍然是自己进行体系建设,定制度,自己运行,日常的培训也是为了将这些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传递给各相关工作岗位人员。

在体系建设过程中企业方缺位,不去追寻体系建设的意义,制度存在漏洞,风险识别不出,自然管控措施也不到位,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够透彻又导致我们无法高质量的进行隐患排查,相当于我们在事前预防以及事中管控上,都是有所缺失的。那么双控便很难不流于形式。

而当我们排除掉这些问题,真正去运行制度的时候,又常常遇到重重阻碍,因为执行制度意味着要花费时间,落实管控措施必然要降低效率,‘安全生产’是个固定搭配,安全为了生产,生产必须安全,而当‘安全’与‘生产’发生冲突的时候,又有几个企业能够真正做到‘生产’为‘安全’让步?几乎没有。

那机制的建设过程当中套模板,培训、演练又走过场,那么这些看似不大的问题累积,最终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双控流于形式,双控又是安标核心的细化,安标也会流于形式,安标又是整个安全工作的大框架,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也将流于形式。

加上‘三管三必须’不落实,企业负责人、决策层、领导层仍然认为安全就是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事情。

而安全管理人员又没有那么大的权利,推动不了制度运行,整改不了隐患,纠正不了违章作业,有时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安全生产流于形式。

从中我们可以看到,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,不是某一个环节出现了漏洞,而是整个安全体系的崩溃。”

*

“所以,职责不清导致的安全管理领导力的缺失,以及意义不明导致的各项制度运行不下去,可能就是当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,屡屡登上热搜的重要原因。”

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,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。完善了法律条款,制定了规章制度,如何使其在实际生产运营当中落地,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,是值得我们思考并且为之努力的事情。”

风吹过林意安手中的讲稿,掀起一角,这晚的年会,他作为特邀专家,上台发言,

“一起事故的发生,它轻则损伤人员的生命财产利益,造成经济损失,重甚至可能会破坏当地的民居环境。因此我们时常呼吁,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。”

“生产经营单位目之所及绝不应当只有发展和效益,肩上扛起的更多的应该是责任与担当。

要永远相信,成就一个企业,需要几十年甚至数代人的努力,而毁掉它,或许只需要一场火灾,一次爆炸。那些印在事故报告上的数字,7、5、4、3......它从不是冷冰冰的铅字,它是几条鲜活的生命,也是背后几个支离破碎的家庭。

在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当中,安全从来不应该只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类人单枪匹马冲锋陷阵。

它应该是一座城,每个人在岗位上各司其职,担起自己的责任,提起重视,守住各个关隘和城门,不让隐患和事故有可乘之机。

唯有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提起重视,注重安全,践行律法,对企业员工生命安全负责,对当地民居环境负责,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风险,同样的,企业也能从中获得长足发展。

“行业中,也愿所有安全从业人员都能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与道德,愿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,使我们的安全员可以去做那个“谏臣”,也愿所有企业负责人永远不去做那个“昏君”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,维护社会稳定,需要我们所有人共同努力。”

林意安讲完最后一句话,合上讲稿,一束光追着他,直到他完全融入台下人群中。

*

也是同一天,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如期举行,低沉的播报声自手机中传来。

“追求利益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。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,一旦发生事故,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,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。因此,保证生产安全,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,这既是对社会负责,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。同时,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,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,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,加强安全生产工作,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。”

“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。当前,我国工业化、城镇化持续推进,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,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,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,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仍然比较明显。

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进程中,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,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、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、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,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,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止,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。

多次会议屡次强调过红线意识——“生命重于泰山”,“安全生产重于泰山”,“任何事物的发展不得以人命为代价”,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;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,事关人民福祉,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,一丝一毫不能放松。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,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,进一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的理念,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发展的代价.....”

“查不出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,找不出隐患就是最大的隐患,安全生产不能只靠政府部门、企业管理人员等‘少数人’忙活,而是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,动员“大多数”的一线员工共同参与。要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,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、职工参与、政府监管、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。”

“‘人人讲安全、个个会应急’是目标也是途径,安全生产要走群众路线,要号召广大企业自觉学习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,岗位安全职责,人人都成为生活上和岗位上安全专家,‘唤起一线员工千百万’,才能最终实现‘众人把关众人安’.....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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